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18-10-16 点击数: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建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是学院党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及全体教职工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广大学生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宿舍生活秩序。经过师生的共同努力把我校学生宿舍打造成思想教育的重要场所、学习文化知识的前沿阵地,创造并形成我校特有的学生宿舍品牌。

第三条 学生宿舍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热情服务,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是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

2 .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安全防范工作;

3 .根据宿舍管理目标,监督检查宿舍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4 .组织、部署对合格寝室、文明寝室、文明宿舍楼的检查、评比和奖励;

5 .在学生工作月例会上通报学生宿舍管理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 .组织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研究活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人文化管理。指导各系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五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宿舍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安排并指导宿舍服务人员的工作;

2 .负责学生住宿的统一安排和调配;

3 .负责检查、督促宿舍楼内走廊、卫生间、楼梯间卫生保洁工作;

4 .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 .负责宿舍设备的维护和故意损坏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6 .根据宿舍设备使用情况提出设备的维修、改造及更新计划。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宿舍水电、家具、门窗的管理和维修等;

7 .参与组织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宿舍等活动;

8 .配合学生处作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收集、反馈学生的意见,努力把学生宿舍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德育教育的课堂。

第六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1 .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大型设施设备的检修、改造、更新工作。

2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内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并指导、监督宿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学校成立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代表学生参加管理。学生处定期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个宿舍配宿舍长一人,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实施宿舍管理。

第三章   学生寝室的分配与调整

第八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遵循以系、专业、班级为单位分配宿舍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由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提出方案并具体实施,个别调整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做好记录。学生在住宿期间应服从学校对宿舍的调整(顶岗实习、寒暑假教师培训等)。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特殊情况由系领导与学生处分管领导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原则上应保持基本稳定,确需大范围调整必须由学生处领导批准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住宿、退宿与作息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和老生返校报到时,学生需按学校规定交清全部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方可住宿。新生需在《 唐山师范学院住宿学生承诺书》上签字方可入住。每学期已住宿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需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处提交申请,在《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上签字后方可允许办理退宿等事宜。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每人配钥匙一把,钥匙不得转借给非本室人员。门锁不能擅自调换。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退、转学,应办理退宿手续。由本楼管理人员验收公用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凡已办好退宿手续仍需在原寝室暂住者,经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同意,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每年1月和6月校历放假前两周的工作日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冬季2300(夏季23:30)熄灯就寝,冬季22:30(夏季23:00)关闭宿舍大门,早上600开灯开门。出入宿舍应出示相关证件,非本校(楼)人员进出,需说明情况,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方可出入。

第五章   公物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楼和宿舍内配备的各种公物宿舍管理中心要建账立卡,住宿学生要熟知并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更换、拆卸或搬出寝室,如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本楼管理人员报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造成的门、窗、玻璃、门锁等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如因本室人员无法确认或无人承担责任的,由该室所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昼夜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出学生宿舍的人员进行检查询问。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客住宿。来访人员凭本人证件经门卫值班室登记,按规定时间会客。

第十九条  学生自入住宿舍领取钥匙后,有使用钥匙的权利和保管钥匙的义务,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换门锁和钥匙。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导致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应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门卫有权扣留可疑物品。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酗酒、吸烟、赌博、打麻将;不得进行非法传销和传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乱扔酒瓶;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宿舍内做饭;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墙垛上放置凳子、哑铃、盆等重物,以免砸伤他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宿舍内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要时刻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房间内发生任何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拆卸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学生宿舍内如发生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应自觉维护秩序,服从统一指挥,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宿舍区内摆摊、流动经商和进行其他推销活动,违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行李由本楼管理人员负责按指定宿舍存放、看管。放假期间学生不得将贵重物品、现金等存放宿舍,否则责任自负。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住宿舍学生要树立节水、节电意识,做到用水后随手关闭水龙头,离开宿舍时关闭电源开关。发现漏水、漏电现象及时向本楼管理人员反映。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拆卸电表。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用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电线上晾晒、悬挂衣物。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按作息时间作息,管理人员要做到准时送电,熄灯。

第二十八条  水电维修人员要经常对水电设施加强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损坏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楼道、走廊等公共卫生,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和随地吐痰,严禁乱倒垃圾、泼水或向窗外乱抛杂物。严禁向便池内丢弃易堵杂物。

第三十条 宿舍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负责制定卫生值日表,确保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垃圾要倒入指定位置。保持室内整洁,无蛛网,无积灰。

第三十一条 个人物品要按规定放置整齐,坚持起床后立即叠被,整理床铺,保持床上物品整洁。做到床面干净、床下整洁、物品有序、环境清新。不准在宿舍墙壁上和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不得擅自移动床的位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秩序。严禁在宿舍内起哄、敲打、打球、酗酒闹事、赌博、随意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严禁搞迷信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上课、自习时间不准在宿舍睡觉(病者除外)、打扑克、下棋、吹拉弹唱、高声播放收音机、录音机;宿舍内禁止举办舞会、音乐会等活动;不得阅读、传播不健康书刊、读物。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走廊内禁止堆放鞋、拖把、簸箕、盆架等物品,自行车等不得进入宿舍楼。

第十章   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宿舍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执行《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级文明宿舍考核评比实施办法》。学生在宿舍文明建设中的表现作为品德评定依据之一。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按学生综合测评的规定加分。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学生宿舍管理表现突出,有明显成绩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者,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按学生综合测评的有关规定加分和奖励。

第十一章   违章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可给予口头批评、记录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损坏物品者照价赔偿,必要时进行适当罚款。

第四十条 对采取辱骂、暴力等方式阻碍各项制度执行的学生,按《 唐山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违纪的处理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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