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来源: 时间:2012-04-26 点击数: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系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 , 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读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 六)赔偿标准
应根据不同情节,实事求是的按如下规定标准计算:
1、玻璃仪器(低值易耗)按30%赔偿。
2、800元以下仪器设备按20%赔偿。
3、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酌情赔偿。
4、可以修复的仪器设备,以修复费为标准。
(七)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八)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赔偿。
责任编辑:化学系

唐山师范学院化学系版权所有 地址:唐山市建设北路156号 邮编:063000
联系方式:系办公室3863391 教学办公室3863391 学工办公室3863162

手机版